借款纠纷案例
调解早获全胜
案件事实:
从1999年年底开始至2006年3月6日止,我的当事人销售玉米、小麦、豆粕给被告,销售方式是滚动销售,期间双方对过帐,并由被告付过部分款给我当事人。后至2006年7月31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24万多元。此后,我当事人经追偿未果。
我方当事人:广西XX公司经营部 对方当事人:南宁市XX饲料公司
当时,我在QQ朋友黄的介绍认识该经营部的林总,接手案件后,经过分析对方的履行判决能力(有申请破产的意向)和诉前表现,很快说服我的当事人最好能和解结案,但,考虑他们曾对帐和有过商讨未果,因此,还得借助法院。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多万元,及XXX元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起诉后,我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位于XX住所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及被告位于南宁市其住所地的仓三个。
财产保全下来后,对方的态度立即有大的改变,我们提出可以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一、被告在收到本民事调解书之日起20日内付清所欠货款24万元给原告;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8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3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
感受:有些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还得遵循: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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