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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机立断-记房产纠纷
更新时间: 2009-11-6   来源:   点击数: 34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07年1月6日,我的当事人与某楼盘(两个开发商开发)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价款为40多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2007年9月30日,原告(买受人)与该楼盘KFS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KFS购买其开发的位于13号车库,价款为6万多元,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1.5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车库门为卷帘门。  

合同签定后,由于两个KFS内部合作协议出现纠纷,导致楼盘交付推迟和备案时间逾期,我当事人开始本无起诉的意图,但,经多方打听,得知其中一KFS有申请注销的企图,这时才感到事态严重。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我,接到材料后经过仔细比较分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相对其他楼盘确实很公平,几乎按照建设部的范本草拟,唯一让人担心的是KFS的资质问题,后来电话跟几个“内行人”打听才发现,其中一个KFS有违法挂靠。我立即当机立断决定立即起诉,当晚赶做了起诉状和财产保全书(后因我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而放弃),第二天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两个KFS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个月后开庭,并在一个半月做出一审判决,KFS没有过多精力参与该案件,判决顺利进入执行阶段。也许因为是连带责任判决吧,使得两个KFS在处理该问题上获得“优先照顾”。

 

后感受:当纠纷已经真正进入无法和解境况时,应该当机立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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