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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释交通侵权行为
来源: 广西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作者:罗深艺 发表日期: 2011-12-15 22:36:02 阅读次数: 24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剖释交通侵权行为

罗深艺

   交通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构成交通侵权行为的应当包括交通违法主体、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要件。

 

一.交通违法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交通侵权行为中是最常见的,从而易于理解。

(2)法人。交通侵权行为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法律上拟制的“人”,即“法人”。法人是部分交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法人也有一个交通侵权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往往缘于法律规定,如资产必须达到多少数额方能向社会发行股票等等;缘于公司章程对交通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缘于工商登记等由国家所赋予的交通侵权行为范围。

在我国,许多法学著作都认为交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会影响其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侵权行为的性质。其实,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影响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侵权行为的性质,它所影响的是该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与效力。

(3)国家。

国家作出交通侵权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在国家的职权活动中,国家是相关交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具体地说,在交通立法活动中,国家是交通立法行为的行为人;在交通司法活动中,国家是交通司法行为的行为人;在交通行政活动中,国家是行政行为的行为人。

其次,在一定民事活动中,国家可能是某些民事交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作为所有权人的一切法律权利。

国家作为交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应当享有特权。它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应如同其他交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样服从法律的权威,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由于国家不同于自然人。国家实施的交通侵权行为必须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代为进行。作为国家代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然是国家的代表,但他们也可能违反国家的本意,一是有可能超越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范围,二是有可能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作出交通侵权行为时,国家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交通侵权行为后,国家也应当承担与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既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也包括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及其法律制裁)。代国家作出交通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如果在代为行为的过程中有过错,当然也应当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法律的服从是法律权威性的最根本的保障;是国家赢得社会支持的重要保证;是国家保证其各个机关与工作人员遵从国家意志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重要表现。

二、交通违法行为

该行为是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并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三、交通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交通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损;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损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交通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四、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交通侵权行为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有的违法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交通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交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如,被害者的死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而是由于心脏病引起,则肇事者对该死亡的损失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四、主观过错。肇事者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交通侵权行为的过错是交通侵权行为的直接因由,是交通侵权行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1)故意。不当为而为之,故意地去积极施实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闯红灯,酒后驾车等。

(2)过失。当为而不为。消极地不去施实法律法规主张的行为。如没有注意安全驾驶使交通事故损失扩大。错将油门当刹车等。

 

如果没有过错,则可以构成意外事件,肇事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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