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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公司法》与鼓励投资
来源: 广西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作者:罗深艺 发表日期: 2011-12-16 20:40:13 阅读次数: 26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浅论新《公司法》与鼓励投资 

 

先讲一个故事:有位预言家对一个印度商人说,只要他去寻宝,他肯定会无比富有。于是,这个商人走遍了世界各地,然而,却一无所获。当他老迈、忧伤地回到家乡,重新走进被他遗弃的家门,想喝口水时,发现井已经被淤泥填满了。他疲惫不堪地拿出铁锹,想挖一口新井,竟意外地发现了戈尔康达——世界上最大的金刚石矿。就像这个故事所说的,我们不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地去引进外资,而全然不顾大量民间资本的存在。金刚石矿就在我们的家里,或许只是缺少挖出它的“工具”(法律)而已。

、新《公司法》立法鼓励投资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并确定于2006年1月1日实施。针对1993的《公司法》(简称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创业,繁荣和发展经济方面有重大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束缚了经济的发展。新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三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金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成立和上市,为风险投资与好项目的结合创造更好的条件。允许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可以分步到位。对于经营者来说,成立一个公司,一下子到位几个亿的资金,而这个资金又不能马上投出去,经营者势必遇到很大的压力,而分步到位就可以减缓经营者资金增值的压力。
     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投入公司的注资资金必须80%是货币形式。新《公司法》允许非货币注册资金的比重最高占到70%,这已经放得很宽了。修改原定的技术、知识产权入股最多不能超过20%的规定,如果技术股不能占20%以上,有的人就不愿意拿出他的技术来。或者技术持有者就会放弃与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因为与境外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股份比例可以高不少。

2、新《公司法》允许较大数额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大大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取消了技术出资的比例限制。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最高比例可以达到35%。新《公司法》肯定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地位,规定在诸多的出资形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最大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这对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业的设立和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据此,新公司法在这方面作了系列完善:第一,对出资方式作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非货币出资的种类将变得非常宽泛,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识产权,这样就将著作权纳入其中;商誉等可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列入出资范畴。但如何用货币规范地对其加以评估,如何转让,是随之而来的不容忽视的课题。第二,修订前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货币出资在注册资本中应占比例,本次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第三,原公司法中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次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技术出资的比例限制。

5、新《公司法》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各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从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考虑,规定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但对一人公司有以下法律限制:(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两种。(2.)一人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应一次足额缴纳。(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4.)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的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5.)每一年度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新《公司法》废除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转投资的比例上调到70%。最终,为了方便公司投资,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新《公司法》删除了法定公益金的条款。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5-10 %作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和会计制度不符,该条款的删除对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和鼓励投资有积极意义。

二、重点看看,投资一人有限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的对比选择

新《公司》法确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所谓一人有限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股东(投资人)的有限公司,很多初次创业者或许以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优势很大,无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等等,但自然人投资创业前还是应了解一人公司与一般意义的有限公司在现行法律下的如下区别后再做决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出资期限:前者是十万元,且须一次性缴足,后者是三万元,超出三万元的部分可以在两年内付清。

2、股东人数与投资:前者一个股东必然由一个人一次性筹足十万元注册资本,而后者根据股东之间出资额的约定由全体股东共同缴足不低于三万元的注册资本。对于以小额资本投资创业来讲,可根据项目大小及资本需求多少来选择设立公司性质。

3、同为有限责任,前者存在着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因只有一个投资人,实践中极易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股东同公司之间的交易、债权担保等情况,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设立一人公司的创业者在经营公司中须特别注意避免前述的混同情况,否则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与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无任何差别,就失去了有限责任的意义,而更为重要的是将会使自己创业投资之外留作“养家糊口”的财产可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无限责任。

4、一人公司一人决策,不具备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制约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在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风险防范性等方面的不足,加大公司经营的风险。

5、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这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法律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无必须要经过审计的要求。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投资人在选择公司形式时也应当考虑一人公司年度审计的成本。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对资本投资制度的变革,目的就在于使各种各样的社会财富,国家和集体的土地也好,老百姓的房产、存款也罢,更方便、高效、合法地转变为资本——能生钱的钱。

资本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国民财富的动力。资本不是自然生成的,在现代社会,资本是法律创造出来的。换言之,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财富中转化而来的。因此,即使是穷国、穷人也不缺少资产,缺少的是使资产变成资本的法律制度。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将拥有使资产变成资本的越来越规范的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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