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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2:诈骗经辩护获缓刑
来源: 广西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作者:罗深艺 发表日期: 2011-12-16 21:04:03 阅读次数: 26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辩护案例2:诈骗经辩护获缓刑

 

案 情:
    2007
3月,被告人李某对其母亲黄某谎称:"我在上学的时候,认了一个干爸叫赵百超,他有个朋友是王震将军的儿子叫王军,赵和王军合伙在澳大利亚办了一个公司,现在国内招收劳务输出人员"。并让黄某联系其亲属来报名和交款。被告人黄某相信了李某的谎言,便与自己的亲属联系,把李某认识赵百超及王军和能办理出国劳务的事情告诉了亲属金某、严某、林某、沈某在等人。其亲属们相信了李某有能力办理出国手续,于是在20073月至20087月间,以汇款及到李某家交钱的方式,共计交给被告人黄某人民币15.9万元。
    2007
7月,被告人黄某将李某能办理出国手续的事情告诉了朋友何某,何某相信了黄某的话,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伪造了大量的传真信函及出国审查表等,骗取了何某及亲属们的信任,并谎称王军的养女在日本定居,能帮助何某的女儿及女婿去日本留学。被害人何某相信了被告人李某的谎言,自20079月至20087月间,何某交给黄某及李某人民币51.6万元。
    
被告人李某为了使其亲属及他人更加相信自己有能力办理出国手续,骗取更多的钱财,在保安器材商店购买各种警服及警用器材。并着装谎称是防暴队的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并伪造了出境登记卡、出国人员审批单、传真等信件,骗取他人的信任。
    
被告人李某于20083月,给关某打电话,谎称能办理出国手续,关某为了验证李某的话,给被告人黄某打电话。此时的黄某已明知李某无能力办理此事,却仍然告诉关某称:"李某有能力办理此事,并称李某去过许多国家和认识王军等"。关某相信了黄某的谎言,先后交给黄某、李某共计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被告人李某自20073月至20087月间,以能办理出国打工及出国留学手续为由,骗取他人现金80.68万元、美元200.00元,所获赃款被被告人李某全部挥霍。被告人李某、黄某分别于2008824日、200811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被采纳:黄某在该起犯罪行为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出国打工、留学手续,而仍然帮助李某实施诈骗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

最终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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