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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例2:工程欠款纠纷获赔违约金
来源: 广西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作者:罗深艺 发表日期: 2011-12-16 21:08:40 阅读次数: 32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房产案例2:工程欠款纠纷获赔违约金


    
案 情:
     2006
815日,和x公司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国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被告国X公司承建一星酒厂生产厂房及宿舍。该工程竣工后,于200768日和x公司与国X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202000.00元。2009124日,某集团二建陈某与国X集团签订了签认单一份,内容为:xx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国X(集团)有限公司厂房於20076月工程结算5238808.45元,到2009124日止xx二建筑工程公司收国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77551.87元(大写叁佰零柒万柒仟伍佰伍拾壹元捌角柒分)(含酒、物款)国X有限公司尚欠二建筑工程公司2110861.07元。签认单上有国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字,盖有国X公司公章。
    
代理观点:20067月,被告将其厂房发包给原告承建。20076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总计为5238808.45元。被告给支付一部分,剩余2110861.07元,经刚才法庭调查确为事实。请求原告诉求。坚持代理观点。

本院认为,在国X公司给予二建的签认单上,国X公司已自认该工程由原告施工,且尚欠原告工程款2110861.07元,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对二建以原告身份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依据该签认单上明确的拖欠工程款数额,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关于违约金问题,在和x公司与国X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中已明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第五款合同价款与支付的有关条件执行,并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签认单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对欠款本金的对帐,并未涉及违约金,故违约日期仍应以当年结算时间为起算时间。

判 决
    
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110861.07元,违约金11583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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