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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9-13 10:50:40 阅读次数: 29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如何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一、案情

 

    虚开、出售增值税发票近700万,一浙江农民被重判。经司法机关查实,被告人周加寿,这位42岁、只有初中文化的浙江农民,竟然伙同他人在20016月至8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20013月份,周加寿伙同王某用伪造的赵建军、王国全、王新利3张身份证,虚构注册资本50万元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骗取注册成立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由周加寿本人用化名“周峰”自任公司经理。从200161“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到同年813日周加寿案发被捕共70天的时间里,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抵扣税额5073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的犯罪事实外,周本人还为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777万元,抵扣税额1130万元。通过实施犯罪,周本人得赃款63000余元。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周加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评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又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要分三类:第一类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类为非法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类为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社会危害性。这类犯罪的危害极其严重,侵犯了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它还会对增值税的使用效果造成负面影响,破坏税制改革的进行;更为严重的是假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记载的是虚假的财政支出和虚假的商品流通,反映了一种虚假的经济现象,有可能造成决策部门的错误决策,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犯罪构成。(1)犯罪的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类犯罪在主观上必然由故意构成,且出自直接故意。一般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谋利性要素不能作为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危害国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4)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案件特征。(1)此类犯罪发案率高,涉及面广,金额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不断蔓延和日趋猖獗的趋势。例如震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价税合计高达261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仅在南京玄武区范围内就有96家涉案单位,还牵出117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特点有:第一,犯罪分子以外地人员、本地无业人员为主。外地人员大都是来自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本地无业人员主要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这些人一般无固定的职业,无固定的经济收入。第二,该类犯罪活动目前已发展为有组织的团伙。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实行企业化管理,设有职能部门。有的地区甚至形成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业村”、“专业户”和地下印刷厂。第三,个别国有和集体单位也染指其间,参与伪造,倒卖专用发票,公然虚开专用发票。第四,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他人想利用非法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走私、贪污、诈骗等犯罪活动,还与其同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其虚开专用发票,并收受或索取贿赂,形成共同犯罪。(3)利益驱动明显。个人犯罪往往为了一夜暴富,快速改变现实处境,单位犯罪也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所以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并给具有潜在犯罪心理的社会成员形成“示范”和“传染”效应。(4)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分子经常通过注册虚假的公司来做掩护,或者结成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或利用高科技化的犯罪手段等,使案情趋于复杂。

 

    三、预防对策

 

    预防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关键是要遏制、减少其犯罪的诱因,最终达到在宏观上减少和在微观上防止犯罪的目的。

 

    强化立法预防。一要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以规范各种单行税法的立法和执法,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二要对现行增值税制在执行中出现问题和矛盾较多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转,不仅要有完善的税制,严格的管理,而且还要有严厉的处罚规则加以保护。三要对发票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强化司法防范。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定移送立案的标准,对发票犯罪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除依法作出补税、罚款等处理外,应及时交检察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二是规范移送立案程序,避免重复调查取证,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对有关税法中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发生歧义的问题,及时进行税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便准确执法四是设立打击税法犯罪的专门机构。税务检查室就是一种很好的合作形式,在继续完善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尽快设立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设置税务警察,专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和税务刑事案件,以便形成以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为主,税务司法机关的打击为辅、国家行政机关共同协助的全方位的立体防范体系。五是强化刑罚的特别防范和一般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税收犯罪。因而对这类犯罪分子必须给予严厉的刑法制裁。如采取法国等国的重罚制度,提高犯罪的成本,以强化对发票犯罪的特别预防。

 

    强化技术预防。一要加快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减少征管工作中的漏洞,从而增加纳税人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难度。二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令行禁止的税务干部队伍。三要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杜绝收“人情税”、“关系税”以及随意减免税等行为。四要加快税收征管电算化的进程,建立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和发票管理系统,提高防伪技术。

 

    强化社会预防。一是要做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减少不稳定人群;二是做好宣传工作,在社会上形成正确的利益观,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搞好护税协税工作;四是结合综合治理,优化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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