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民主管理条例》10月起实施非公企业工资需集体协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7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6日记者从《条例》起草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获悉,这是广西首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广西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全面的保障职工权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厂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
亮点一:明确规定《条例》实施主体
记者从自治区总工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都要参照本《条例》进行企业民主管理。这意味着该《条例》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打破了单位大小的界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多大规模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来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未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这也是近年来在企业民主管理适用范围上做的最为明确的一次规定。
《条例》出台前,广西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民主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指导、规范的法律法规。国家也仅有一部颁布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约束,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企业没有约束力。因此,过去较长时间内,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下,非公企业已经成为职工就业主体,对于广大非公企业职工而言,《条例》将成为维护他们民主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亮点二:明晰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为了发挥出职代会的本质作用,解决好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让全区广大职工更有归属感,《条例》第二章共3个章节详实地介绍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相关组织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行使的职权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外,还可参与讨论企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俗来讲,若一家原本执行一周休息一天的企业成立了职代会后,员工可以就适当增加休息时间这一问题在职代会上提出合理的意见,来保障职工权益。
在职工各项权益中,工资收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企业和职工的双方关系中,现状是企业方权力太大,工资多少往往由企业说了算。《条例》对职工的权益予以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多项职权。其中就包括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也就是说,今后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与企业代表合理协商工资薪酬,建立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
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的权利,职工代表可就工资平均水平、年均增长幅度、福利待遇等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意见一致后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劳资双方都要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