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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案例案例 →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源“挑单”,谁能笑到最后?(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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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源“挑单”,谁能笑到最后?(经典案例)
来源: ※广西国桂律师事务所※-著名广西律师 作者:罗深艺 发表日期: 2013-12-23 11:39:41 阅读次数: 32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源“挑单”(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

被告B利用A公司提供的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 行为,请求法院判令B按约支付A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B辩称:

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A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B并没有利用A

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1022,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B看了该房屋;1123,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B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27A公司带B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B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2.4条约定,B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B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B有关联的人,利用A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B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A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30,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B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B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判决:

一审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B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二、A公司要求B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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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桂律师事务所罗律师分析与警戒

 

本案的基本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警 戒:

 

对于房产中介公司遇到该问题时,应积极与客户签订排他的中介服务合同,防止类似吃亏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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