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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法律问题 → 疫情可适用不可抗力和情意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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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可适用不可抗力和情意势变更
发表日期: 2020-02-27 12:11:09 阅读次数: 92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疫情可适用不可抗力和情意势变更
   就本次疫情而言,因“停工”、“停业”而予以合理的减租、变更合同等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司法实务过程中,主要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类。
   (一)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强调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就本次疫情而言,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签订时均无法预见疫情的爆发,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这势必会造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按时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如果强行履行可能会导致疫情扩散,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该疫情不受合同双方的主观影响,故疫情从宏观上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当然,具体案件的适用上还必须具体分析。
     对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继续履行合同。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不可抗力制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二)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非典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情势变更指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就本次疫情而言,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疫情后的各类措施,使得作为合同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将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困难,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对于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积极协商。2、变更合同。3、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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