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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案例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5:故意伤害经辩护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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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5:故意伤害经辩护获从轻处罚
来源: 广西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作者:罗深艺 发表日期: 2011-12-16 21:05:43 阅读次数: 27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辩护案例5:故意伤害经辩护获从轻处罚

案情:

200861614时许,被告人何某与同村村民张某、周某、徐某在徐的父亲家饮酒后,一同去本村村民白如家,帮忙给白如家的牛棚上盖,到白如家后,张某拿白如家的水壶对嘴喝水,被在此帮忙的徐某看见,并对张说:“他妈的,你不怕烫着啊?”张某说:“不服气就干。”这时何某劝被害人张某走,张不走,并骂被告人何某说:“你别他妈跟我装”,骂了两三句,这时被告人何某顺手拿起一把铁锹打在张某的头部,将其打倒,何某与徐某、周某等人将张某送到卫生院抢救,到医院后张已死亡。被告人何某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院指控:要求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辩护意见: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因此应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手拿铁锹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又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等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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