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例1:购房纠纷---获退款
案情:
2008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某氏集团将其位于市开发区建设路B楼x单元x号商服楼的房地产(建筑面积250.50平方米)出售给原告高某,成交价格为876750.00元,房款已清,被告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给原告,契约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氏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原告高某,而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且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另外,由原告代笔原告的母亲朱某分别于2001年月5日20日、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8日、2001年7月28日与被告签订4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由朱某购买被告4处房产,契约中均明确“房款付清”;由原告高某代笔原告的叔叔高某于2000年8月27日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由高购买被告1处房产,契约中也明确“房款付清”,该5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已实际履行完毕。
1998年9月5日原告的父亲高X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高X为被告施工,该工程未进行决算。再查明,2000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合计63万元,未偿还。现双方均认可,在签订争议房屋买卖契约时,原告并未支付现金,而是用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及过去所拖欠的工程款抵顶。
代理观点:2008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876750.00元购买被告自有的商服楼,于2008年9月30日前交付原告,原告已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将房屋卖给其他人,请求:被告立即退还购房款876750.00元。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与本案无关,请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观点: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氏集团自愿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出于自愿,主体合格,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契约履行。签订合同时,原告虽然未交付现金,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欠原告的63万借款不存在,且双方认可争议房屋的房款使用被告的借款等顶帐,契约中明确记载:房款已清,所以应认定是双方在进行过去经济往来结算后,确定的房款数额,也就是被告欠原告876750.00元。现被告已将争议房屋卖给他人,并由他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已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将双方确定的房款,也就是被告欠原告的876750.00元返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所购买的另5户房屋的房款是争议房屋的房款转化而来的辩解,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被告某氏集团返还原告高某的购房款876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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